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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日期: 2020-02-19 |
東方設計大學圖書資訊處
圖書館多媒體中心使用規則
91 年 12 月 06 日 圖資中心圖書館館務會議訂定
94 年 05 月 31 日 圖資中心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99 年 07 月27 日 圖資中心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 年 09 月 12 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7 月 24 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 02 月 17 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設立目的
第一條
第二章
使用對象
第二條
凡本校讀者均可憑本人借書證(學生憑學生證、教職員憑識別證、校友憑校友證)使用多媒體中心。
第三章
使用辦法及使用須知
第三條
非書資料(含錄影帶、錄音帶、光碟片等)均採閉架式管理,使用者需先查尋本館電腦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WebOPAC)或紙本式目錄,再將資料名稱及登錄號告知於服務人員,請其代為取閱。
第四條
非書資料除遇教師教學研究使用得外借,其他一律不得外借,限館內觀賞。
第五條
讀者憑借書證換取非書資料及座位號碼牌、耳機等,並依照座位號碼牌之分配前往指定座位觀賞。觀賞非書資料均得配戴耳機,違者暫停其借閱非書資料權利一學期。
第六條
每人每次限用二小時,一次只能借一件(一個登錄號),一天至多三件,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五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服務人員得分配其他讀者使用。
第七條
使用者應在所分配之座位上使用,並在所登記的時間內歸還所借資料。如設備不敷使用時,可先預約登記,依序後補;若超過預約開始使用時間十分鐘人未到者,則視同放棄,本館有權重新分配。
第八條
未經本館同意,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攜入本中心使用。
第四章
館外借閱須知
第九條 本館典藏之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不得攜出,惟校內教師因教學需要,得填具申請單,方可外借,每次以五件為限,借期三天,續借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教師外借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重製,不得為營私謀利而公開播放,如有違反規定,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多媒體視訊研討暨數位教學廳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
為妥善管理東方設計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多媒體視訊研討暨數位教學廳,使其發揮教學與學習之功能,特訂定
多媒體視訊研討暨數位教學廳使用規則。
第十二條
多媒體視訊研討暨數位教學廳僅供教師教學使用,並需提出教學大綱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則詳見
多媒體視訊研討暨數位教學廳使用施行細則。
第六章
網路資源檢索教室使用規則
第十四條
為推廣本館館內各種設備及資源之使用,並提供館內讀者更多電腦設備以供查詢利用各種電子資源,特訂定本規則以為管理之依據。
第十五條
本規則詳見網路資源檢索教室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十六條
使用視聽資料前應先閱讀設備操做作使用說明或請本中心館員指導使用,並小心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當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讀者在借用視聽媒體之前,需先自行檢視該物件是否已刮傷或損壞,若有損壞,應先向櫃檯工作人員告知及登記,否則資料若已借出後歸還時,館員才發現有刮傷或損壞之情形,則一概由最後借閱該片的讀者負賠償之責。
第十八條
遺失或損壞視聽媒體的賠償如同本館之圖書遺失賠償辦法,說明如下:
一、由借書人於十五日購買同一書名、著者(或譯本)、版本、出版處之視聽資料償還。
二、若欲賠款則照原書之增訂版兩倍價格抵價。
三、原視聽資料已絕版(須有出版商之證明)或在限期內無法買到原書,經本館同意者,得以同性質視聽資料抵價,其價值不得少於原書市價之十倍。
四、若該媒體為成套之出版品,無法單片購買,則仍需購全套賠償歸還本館。
五、如未依限期賠償者,其逾期部份,則依本規則第七章第十九條辦理。
第十九條
視聽資料逾期歸還時,則依圖書館閱覽及借閱規則辦理。
第八章
規則修正
第廿條
本規則經圖書資訊處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