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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借書證辦法      

網頁更新日期: 2020-02-19

東方設計大學圖書資訊處

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借用辦法

93 年 3 月 01 日 圖資諮詢委員會訂定
98 年 5 月 20 日 圖資諮詢委員會修訂通過
99 年 9 月 29 日 圖資諮詢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 年 5 月 16 日圖資諮詢委員會修訂通過
101 年 9 月 12 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 年2 月 17 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凡向本館借閱館際合作借書證(含全國技專校院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及高雄地區大學圖書館聯盟借書證)之教職員生及校友,均應憑借書證件(貼有條碼者)辦理。

一、教職員工:憑識別證。

二、學生:憑學生證。

三、 適用臨時借書證讀者:憑本館所發放之臨時借書證。

第二條、限本人親持證件逕至圖書館 一樓流通服務檯 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件數每人限借一件(不分證別),借用天數為三十天,不得辦理續借,逾期從到期日算起,每逾一日,每件繳交滯留金新臺幣貳元,逾期者予以催告及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憑證可進入對方館閱覽及借閱圖書,其他可使用之資源依對方圖書館規定。

第四條、借閱規則:

一、借書冊數、期限及罰則依對方圖書館規定。

二、由讀者自行至對方圖書館借還書。

三、不外借資料:依對方圖書館之規則辦理。

四、不寄發借書逾期通知單,逾期罰款請借閱者自行負責。

五、所借閱之圖書,在本館收到對方館催還通知時,不論借期屆滿與否,經本館通知後需立即歸還對方館。

六、借閱者請遵行著作權有關法令規章。

第五條、借書證若遺失,應速向對方圖書館及本館辦理掛失,並需至本館繳交申請補發之工本費(工本費依對方圖書館規定)。

第六條、使用對方圖書館資源時,應遵守該館各項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