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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更新日期: 2018-03-23 |
東方學校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
圖書資訊處圖書館閱覽及借閱規則
91年9月25日校務會議訂定
93年3月1日圖書及資訊中心諮詢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3年5月3日圖書及資訊中心諮詢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4年6月0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6年6月0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6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6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0月0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3月1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6月2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1月01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01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供本校教職員生圖書閱覽及參考服務,特訂定東方設計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閱覽及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教職員生為本校現任教師、職員、學生,均得以本規則規定借閱書刊。
第三條:為適度開放館藏以服務社會大眾,另訂校外人士入館閱覽管理辦法。
第四條:讀者使用本館應遵守下列入館規定,違者須立即離館。
一、本館設有置物櫃,禁止將私人物品隨意丟置在玄關,若遺失概不負責。
二、整肅服裝儀容,嚴禁著拖鞋入館。
三、關閉手機,館內禁止使用任何通訊器材。
四、不得攜帶飲料、食物進入本館。
五、座椅不得擅自搬動。
六、館內希保持安靜、不要大聲談笑。
七、本館全面禁煙,切勿在化妝室及館內任何場所吸煙。
八、冒用或借用他人證件(帳號)、出借證件(帳號)或使用偽造證件(帳號)者。
第二章 圖書借閱規則
第五條:凡向本館借閱圖書之教職員生及其他讀者,均應憑借書證件(貼有條碼者)辦理。
一、教職員工:憑識別證。
二、學生:憑學生證。
三、適用臨時借書證讀者:憑本館所發放之臨時借書證。
四、館際合作讀者:憑館際合作借書證。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生借書冊數及借閱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可續借一次。
二、研究生:借書總數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可續借一次。
三、大學部及專科部學生: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十四天,可續借一次。
四、適用臨時借書證讀者:借書總數以十冊為限,借期為三十天,無續借與預約服務。
五、館際合作借書證讀者:借書總數以五冊為限,借期十四天,無續借與預約服務。
第七條:寒暑假借閱冊數同上所述,惟借閱期間延長;可開放辦理長期借閱之時間為當學期結業式前七天內(含休業式當天,並需填具申請單),到期日則為開學日起算第七天,不得辦理續借。
第八條:借書逾期從到期日算起,逾期一天,每單冊 ( 件 ) 滯留金新臺幣二元,每單冊 ( 件 ) 逾期滯留金累計以新臺幣六百元為最高上限。
第九條:借書逾期未歸還者,則將暫停其借書權利。
第十條:凡期刊、報紙、參考工具書(字典、百科全書、套書)及特藏書,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但因特殊教學研究之需要者,得另依本校圖書資訊處圖書館特殊館藏外借服務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學生於註冊前,應先至本館核對所借圖書是否逾期,始准註冊;教職員離職或學生休(退)學時,須先還清圖書,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所借圖書應於離校前歸還,違者不予辦理離校手續,並通知註冊組扣發其畢業證書。
第十二條:借出之圖書,不得圈點、評註、污染墨漬及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圖書損壞情形不嚴重時,由借書人賠償修補費。損壞情形嚴重時,得依照第十三條圖書遺失賠償辦法辦理之。
第十三條:圖書遺失賠償辦法:
一、由借書人經報失十五日內購買同一書名、著者(或譯本)、版本、出版處之圖書償還。
二、 原書無法於市面購得時,經本館同意者,得以三年內出版之同性質圖書抵價,其價值不得少於原書市價之五倍。
( 一 ) 、無法查得市價之圖書資料,則按頁數計算,中文書以每頁(精裝)新臺幣二元、(平裝)新臺幣一元;外文書以每頁(精裝)新臺幣四元、(平裝)新臺幣三元。
( 二 ) 、無法查得價格及頁數之圖書資料,以二百頁計算。
( 三 ) 、如為套書之一冊或某書之附件而無法單獨購得者,應以全套書單冊或該附件之原書計價。三、如未依限期賠償者,其逾期部份,則依本規則第二章第八條辦理。
四、 如有上述條文未盡事宜,得由本館同仁簽請主管裁量。
第十四條:借出圖書遇圖書清查、裝訂、被列為指定參考書、或其他必要原因時,得隨時索回。
第十五條: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如經查覺,即中止其該學期借書權利,並追回所借圖書。
第十六條:借書證件如有遺失,須立刻至本館聲明掛失,再向有關單位辦理補領手續,否則一切後果,應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若發現讀者有偷竊損毀圖書等情事,除移送校規記過處分外,並永久取消其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第十八條:使用各類型資料及電子資源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圖書區閱覽規則
第十九條:本館採開架式制度,在開館時間內,讀者可自由取閱任何書刊。惟參考書區與期刊區內資料不予外借。
第二十條:除抄錄用紙張、筆記本外,私人書籍、雨衣 ( 雨傘 ) 、手提包、書包……等物,概不准攜入,應放置臨時寄放櫃處。
第廿一條:取閱圖書、期刊,不得圈點、批著、折角,撕毀或剪裁,一經查覺,將報請校方處理。
第廿二條:閱覽圖書、期刊,請保持良好習慣,按書上分類號上架或放置書車上由館內人員上架。
第廿三條:未經辦理出借手續,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者,一經查覺,將報請學生事務處處理。
第廿四條:館內禁止預佔座位,離館時,應將一切私人物品攜走,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廿五條:如因教學、課業等需求,須於館內進行攝影、錄影工作者,請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填寫「攝影申請表」,並經授課教師簽名及圖資處處長簽准後,方可進行。於館內進行攝影、錄影工作時,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以維持館內良好閱讀環境。
第廿六條:讀者應愛護本館各項圖書資料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之行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移動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設備,倘因而使器材設備受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可修復之設備依實際修繕費用由使用人全額支付;設備如有新購,由使用人依本館新購入之價格全額支付;無法再購買或修復之設備,由使用人依本館原購入價格 2 倍處理費賠償之。
第四章 閱覽室暨藝文中心使用規則
第廿七條:為保障本校教職員生權益,凡入館閱覽應需遵守本館各項規定,非經准許,不得入內。
第廿八條:進入閱覽室暨藝文中心時應保持肅靜,注意清潔,勿隨地拋棄紙屑。
第廿九條:閱覽人不得以書刊預佔位置,以免影響他人自修權益。
第五章 多媒體中心使用規則
第三十條:凡向本館借閱視聽資料均應憑借書證件辦理之。且每人一次一件為原則。
第卅一條:本館典藏之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不得攜出,惟校內教師因教學需要,得填具申請單,方可外借,每次以五件為限,借期三天,續借以一次為限。使用時請尊重版權,勿私自轉錄或拷貝,否則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卅二條:使用視聽設備時,在操作上如有問題,請向本館工作人員報告以尋求解決。
第卅三條:視聽設備、視聽資料,如借閱者人為因素而損壞者,得請予修護或照價賠償。逾期歸還者,每逾一日每件繳交滯留金新台幣五元。
第卅四條:視聽設備使用後,應將電源關閉,並將設備附件及視聽資料歸還後,始可離開。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閱覽人須接受本館管理人員之勸告或糾正;學生不服糾正者,一律移請學生事務處處理,其如有損壞圖書或設備情事者,並應以負責賠償之責。教職員如有上列情事,則報請人事室處理。
第卅六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